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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黎杏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黎杏汝,冼世焰,刘春,黎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横兴路。法定代表人:郭静。被执行人:黎杏汝,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冼世焰,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刘春,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黎杏萍,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黎杏汝、冼世焰、刘春、黎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2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截止至2016年11月1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黎杏汝、冼世焰、刘春、黎杏萍尚欠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借款本金537196.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5589.62元,合计582786.42元,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清还本金150000元,于2017年3月、6月、9月的每月20日前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80000元,余款(含本金未付部分及利息、罚息及复利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完毕,律师费1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85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月间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五被执行人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五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向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五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4668.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缴案件执行费500元,余款44168.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77168.6元,未执行标的为555471.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五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家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