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小燕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4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小燕,女,45岁(1972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小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邓小燕伙同刘某1(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琉璃井路114号,多次容留徐某吸食冰毒。被告人邓小燕于2017年3月10日被民警查获,并起获冰毒及冰壶等物品。上述涉案物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小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情况说明、取样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王某1、刘某2、王某2的证言,证人徐某、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邓小燕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燕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小燕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小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邓小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小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怡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