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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944号申请人李某1,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某3,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李某1与李某3、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0元及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跃进村(13)西村72号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