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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伟锋、吴云等与王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锋,吴云,王辉,河南宏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周飞,荣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3781号原告张伟锋,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云,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安运银,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文城借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号。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飞,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荣栓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号。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良善原告张伟锋、吴云与被告王辉、河南宏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周飞、荣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明生,被告王辉的委托代理人安运银,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建民,被告人保财险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利物流公司、周飞、荣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7年3月19日9时20分许,王辉驾驶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Q×××××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纬八路交叉口处时,遇到吴云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打方向避险时,挂车右侧后排轮与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挂车左侧后排轮又与周飞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角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张之晗死亡,吴云及乘车人吴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王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之晗无事故责任。荣栓峰系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宏利物流公司为被挂靠单位,该车在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周飞所驾驶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00元,要求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和人保财险财险平顶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王辉、荣栓峰、宏利物流公司和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辉辩称,其是宏利物流公司的雇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所驾驶的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辩称,如查明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驾驶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没有免责事由,其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辩称,其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宏利物流公司未答辩。被告周飞未答辩。被告荣栓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9时20分许,王辉驾驶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Q×××××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驻马店市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纬八路交叉口处时,遇吴云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打方向避险时,挂车右侧后排轮与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挂车左侧后排轮又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周飞驾驶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角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张之晗死亡,吴云及三轮车乘车人吴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王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飞、张之晗无事故责任。原告张伟锋、吴云系死亡受害人张之晗的父母。张之晗出生于2000年5月30日,户籍所在地为驻马店市××城区××办事处小陈庄村委管界楼。户籍性质为居民家庭户口。张之晗生前系驻马店市第二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在校学生。张之晗在校就读期间在学校女生公寓寝室居住生活。荣栓峰系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Q×××××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经营者,宏利物流公司系车辆被挂靠单位,王辉系荣栓峰的聘用司机,具有驾驶资格。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事故发生后,荣栓峰向二原告支付丧葬费20000元。周飞所驾驶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辉驾驶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吴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周飞驾驶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之晗死亡,王辉和吴云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要责任,周飞、张之晗无事故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凭,双方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王辉作为荣栓峰的聘用司机,驾驶车辆属于提供劳务活动,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荣栓峰承担。由于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和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由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人保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荣栓峰作为机动车一方应负担80%,该款应由荣栓峰和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并由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二原告支付。保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应由荣栓峰根据事故责任承担。宏利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系死亡受害人张之晗的父母,属于赔偿权利人,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张之晗的户籍为居民家庭户口,且生前系驻马店市第二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在学校女生公寓寝室居住生活,故死亡赔偿金应按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计算,赔偿年20年,计款544658.4元(27232.92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可根据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酌定为50000元。被告荣栓峰已支付的20000元丧葬费亦应作为损失一并处理。以上三项合计为614658.4元,由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承担110000元,人保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无责范围内承担11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493658.4元损失由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负担80%,计款394926.72元。以上,人保财险所负赔偿款项合计为504926.72元。由于荣栓峰已支付丧葬费20000元,该款应予扣除并返还给荣栓峰。扣除该款后,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尚应向二原告支付赔偿款484926.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伟锋、吴云支付赔偿款484926.72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伟锋、吴云支付赔偿款11000元。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荣栓峰返还垫支费用2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伟锋、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荣栓峰和河南宏利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