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晋城市美华英语培训学校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美华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02行审49号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翟明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晗,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晋城市美华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负责人:吕亮。因被申请人晋城市美华英语培训学校未履行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城人社监理字〔2016〕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XXX工人工资17000元。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日,XXX向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其在美华英语培训学校工作期间,该单位拖欠其工资56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予以立案,之后向被申请人调查了劳动用工及工资拖欠情况。经申请人调查查实,被申请人拖欠XXX工资17000元未支付。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城人社监整字〔2016〕第1114号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责令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逾期仍未支付工人工资。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城人社监告字〔2016〕第7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XXX工人工资共计17000元。并告知被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城人社监理字〔2016〕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如下处理:支付XXX工人工资,共计17000元。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晋城市美华英语培训学校在申请人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催告被申请人在十日内履行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城人社监理字〔2016〕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支付XXX工人工资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城人社监理字〔2016〕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责令晋城市美华英语培训学校支付XXX工人工资17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赵永平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