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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盈辉布行与黄宝军、王瑞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盈辉布行,黄宝军,王瑞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盈辉布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业安路**号。经营者:何有辉,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宝军,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执行人:王瑞莉,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盈辉布行诉被告黄宝军、王瑞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606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宝军、王瑞莉截止至2017年1月19日尚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盈辉布行货款1932274.55元,两被执行人定于从2017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于每月的28日前各向申请执行人清还80000元,余款12274.55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清还完毕,案件受理费11185.24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间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汽车登记;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向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864364.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家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