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闵明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闵明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352号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佩芝,女。被告:闵明君,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闵明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江国荣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