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茂华、丁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华,丁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丁云飞,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下岗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茂华与丁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