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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茂华、丁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华,丁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丁云飞,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下岗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茂华与丁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