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洪应辉与单梓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应辉,单梓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362号原告:洪应辉。被告:单梓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应辉与被告单梓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应辉以被告单梓之将劳动报酬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应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应辉撤回对被告单梓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洪应辉。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