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双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市双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385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兆路11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78785438-3。法定代表人:池甜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末,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系原告业务经理,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嘉兴市双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平路禾平街358号东益电子(嘉兴)有限公司内一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818493-0。法定代表人:钱岗。本院在审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双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瑞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美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