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树刚、史利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刘树刚,史利娟,周雅梅,刘景海,刘淑珍,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90号原告:刘广东,1973年2月15日,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仙,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史利娟,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周雅梅,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景海,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淑珍,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利娟。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刘树刚、史利娟、周雅梅、刘景海、刘淑珍、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雅梅、刘景海、刘淑珍、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周雅梅、刘景海、刘淑珍、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东晖人民陪审员 广 清人民陪审员 许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暴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