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树刚、史利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刘树刚,史利娟,周雅梅,刘景海,刘淑珍,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90号原告:刘广东,1973年2月15日,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仙,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史利娟,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周雅梅,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景海,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淑珍,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利娟。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刘树刚、史利娟、周雅梅、刘景海、刘淑珍、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雅梅、刘景海、刘淑珍、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周雅梅、刘景海、刘淑珍、呼和浩特市硕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东晖人民陪审员  广 清人民陪审员  许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暴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