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陈利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陈利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598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凯旋路**号瑞鑫大厦*层北侧房屋**层**层北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61868889。代表人:陆心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振林、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明,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利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保险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