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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财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伦红与王在勇、王梦遥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在勇,男。被申请人谢伦红,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保全被申请人王梦遥,男,系王在勇之子。申请人谢伦红与被申请人王在勇、王梦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湘1322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王在勇驾驶的肇事车辆湘KU62**小车。王在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10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依法扣押王在勇驾驶的肇事车辆湘KU62**小车后,鉴于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在勇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扩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湘KU62**小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曾松清所有的湘KM87**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伍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