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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林青与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应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青,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应锦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758号原告:严林青,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住缙云县新碧街道姓尚村。法定代表人:应锦进。被告:应锦进,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严林青与被告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应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要求庭外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林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严林青负担。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