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保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758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县城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东,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集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告:兰保东,汉族,不识字,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兰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东、被告兰保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兰保东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利息8826.72元,本息共计28826.72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6日,兰保东以养殖为由,向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集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元,新集信用社与兰保东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0元,年利率9.84%,期限2年,自2014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止。逾期后,新集信用社多次向兰保东催收贷款本息未果。被告兰保东承认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主张,但认为,该款其贷出后已借给他人使用,其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展期还款。本院认为,兰保东承认借贷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的事实,故对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保东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给兰保东提供了贷款,兰保东未按照约定期限清偿贷款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负清偿责任。故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兰保东清偿贷款本息的诉请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兰保东辩解其经济困难,该款其贷出后借给他人使用,要求展期,因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同意,该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兰保东清偿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4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利息8826.72元,本息共计28826.72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计260.50元,由兰保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延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