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772号原告:李某1,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李某2,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时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智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