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初字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乔忠山与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忠山,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初字2494号原告:乔忠山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先前向本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上述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新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