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民再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寿春丽、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寿春丽,王文礼,任鸿珍,樊静蕊,樊静涛,樊静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再40号之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寿春丽,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刘全,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文礼,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一审被告:任鸿珍,女,192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樊庆忠母亲。一审被告:樊静蕊,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系樊庆忠长女。一审被告:樊静涛,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系樊庆忠二女。一审被告:樊静宜,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系樊庆忠三女。王文礼与樊庆忠、寿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秦开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寿春丽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冀03民申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樊庆忠因病去世,本院依法变更樊庆忠法定继承人任鸿珍、樊静蕊、樊静涛、樊静宜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寿春丽申请再审称,其与樊庆忠不是夫妻关系,(2015)秦开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依据伪造的证据认定寿春丽对樊庆忠所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错误的。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史林波代审判员 张子栋代审判员 可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