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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孙传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孙传松,刘长梅,孙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16877216XK。被执行人:孙传松,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刘长梅,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孙洪旺,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传松、刘长梅、孙洪旺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3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传松、刘长梅、孙洪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杰审判员  王淑广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