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闯、宝清县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5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崔闯,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宝清县热电厂法定代表人曹德军。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64号崔闯与宝清县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宝清县热电厂银行账户存款,并全部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崔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