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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大军与张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军,张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军,男,汉族,1969年2月3日生,十堰市畅翔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洪超,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张大军依据已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文书无法送达,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