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赛力克波勒·依斯汗、叶尔肯别克·依斯汗等与王维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力克波勒·依斯汗,叶尔肯别克·依斯汗,革命古丽·依斯汗,阿莱·赛力克波勒,赛力克波尔生·依斯汗,王维仓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394号原告:赛力克波勒·依斯汗,男,1970年1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村民,住塔城市。原告:叶尔肯别克·依斯汗,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村民,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革命古丽·依斯汗,女,1967年3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村民,住塔城市。原告叶尔肯别克·依斯汗姐姐。原告:革命古丽·依斯汗,女,1967年3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村民,住塔城市。原告:阿莱·赛力克波勒,女,1996年6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村民,住塔城市,。原告:赛力克波尔生·依斯汗,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村民,住塔城市。被告:王维仓,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塔城市。原告赛力克波勒·依斯汗、叶尔肯别克·依斯汗、革命古丽·依斯汗、阿莱·赛力克波勒、赛力克波尔生·依斯汗诉被告王维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赛力克波勒·依斯汗、叶尔肯别克·依斯汗、革命古丽·依斯汗、阿莱·赛力克波勒、赛力克波尔生·依斯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力克波勒·依斯汗、叶尔肯别克·依斯汗、革命古丽·依斯汗、阿莱·赛力克波勒、赛力克波尔生·依斯汗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力克波勒·依斯汗、叶尔肯别克·依斯汗、革命古丽·依斯汗、阿莱·赛力克波勒、赛力克波尔生·依斯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邮寄费8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赛力克波勒·依斯汗、叶尔肯别克·依斯汗、革命古丽·依斯汗、阿莱·赛力克波勒、赛力克波尔生·依斯汗承担。审判员 李固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