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5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套兵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套兵,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徐套兵,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套兵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99920元,执行费193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