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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邱发军与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发军,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发军,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徐云浩,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煤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明,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万达煤矿投资人,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发军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以下简称万达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5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5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邱发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