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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邵冰与邵桂英、邵桂芬、邵桂珍、邵德山、邵德春、邵德权、王淑芝、邵桂兰、宋广仁、宋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冰,邵桂英,邵桂芬,邵桂珍,邵德山,邵德春,邵德权,王淑芝,邵桂兰,宋广仁,宋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511号原告:邵冰,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邵桂英,女,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邵桂芬,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邵桂珍,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邵德山,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邵德春,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邵德权,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淑芝(邵冰之母),女,192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邵桂兰,女,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宋广仁,男,67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宋岩,男,40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邵冰与邵桂英、邵桂芬、邵桂珍、邵德山、邵德春、邵德权、王淑芝、邵桂兰、宋广仁、宋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邵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冰撤诉。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峻名—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