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黄家波、陈正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家波,陈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733号申请人:四川省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595080133M。法定代表人:王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家波,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陈正友,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黄家波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