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南通宝驰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马头特种管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宝驰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马头特种管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438号原告:南通宝驰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南阳村15组。法定代表人:秦延宏。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马头特种管材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新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巩国平。原告南通宝驰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马头特种管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宝驰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宝驰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