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2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与王亚华、吕友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王亚华,吕友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3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52号,统一���会信用代码:91350212855301634P。诉讼代表人:林清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堂、蒋海波,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华,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XXXXXXXX,被告:吕友谊,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与被告王亚华、吕友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倩雯附本案所适用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