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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祗顺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祗顺,黄美丽,蒋雪阳,胡月菊,耿建华,倪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祗顺,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郯城街道坝子村691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09036916。被执行人黄美丽,女,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郯城街道坝子村691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198112256920。被执行人蒋雪阳,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郯城街道归义西村二组202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02196917。被执行人胡月菊,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郯城街道南关三街新村2区119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12080023。被执行人耿建华,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郯城街道归义东村一组100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12116911。被执行人倪小青,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郯城街道归义东村一组100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805016923。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