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吕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吕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936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春,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女,公司员工。被告:吕超,男,1981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计15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