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远常与被告廖艳、张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畅享汽车美容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常,廖艳,张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畅享汽车美容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3091号原告:王远常,男,193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潘杰,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艳,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被告廖艳之夫。被告:张强,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畅享汽车美容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北京路北段***号花香龙都*栋*层*号。法定代表人:侯永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凯,医院员工。原告王远常与被告廖艳、张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畅享汽车美容中心(以下简称汽车美容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远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潘杰,被告廖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被告张强,被告汽车美容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第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凯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远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5930.8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3日14时40分许,张强驾驶车牌号为川Ax的小型客车,在汽车美容中心连锁店门口人行道倒车时,与行人王远常相撞,致王远常受伤。2016年9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远常无责。川Ax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张强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廖艳的车辆当时在洗车服务处,事故发生时是帮着移车。事发后垫付了1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汽车美容中心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次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责任,被告张强事发时系公司员工。汽车美容中心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廖艳的消费记录和洗车记录都没有查到,是否洗车不清楚。被告廖艳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廖艳是川Ax车辆的登记车主,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前被告廖艳的丈夫张浩将车辆开到汽车美容中心那里洗车,因坎坎有点儿高,就让洗车美容中心的员工被告张强帮着移车。事发当时张浩正在交钱,没有填单子,因为是临时洗车,交的现金。车辆在洗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廖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辩称:原告王远常9月23日14点49分入院,10月18日出院,共产生医疗费38385.85元,现在欠费27385.8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川A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汽车美容中心的员工张强造成,汽车美容中心没有尽到汽车服务合同义务,责任应当由汽车美容中心承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责任,请法院确认对有过错的第三方享有追偿权。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14时40分许,张强驾驶车牌号为川Ax的小型客车,在汽车美容中心门口人行道倒车时,与行人王远常相撞,致王远常受伤。2016年9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远常无责。川Ax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张强事发时系被告汽车美容中心的员工,事发时是帮客户移车。另查明,原告王远常受伤后被送往龙泉驿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诊断: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右肾囊肿。出院医嘱:……6、不适时门诊复查;7、出院后休养三月,加强营养,留陪一人。2016年12月28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远常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庭审中,原、被告就医疗费3838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残疾赔偿金28335元,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企业登记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患者出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公民人身受损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本案被告张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张强帮客户移车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张强的责任应当由汽车美容中心承担,被告廖艳为川Ax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汽车美容中心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应一并判处追偿权,是否享有追偿权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就医疗费38385.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残疾赔偿金28335元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赔偿损失,本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的自费药扣除比例,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申请鉴定,本院酌定按18%扣除,自费药共计6909.45元;2、营养费,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25天,出院医嘱休息三月,加强营养。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共支持原告115天的营养费,每天20元,营养费共计2300元;3、护理费,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25天,出院医嘱休息三月,加强营养,留陪一人。结合原告伤情,原告请求按照院内25天每天80元,院外90天每天60元计算护理费共计7400元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4、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精神损害程度,本院酌定8000元;5、交通费,无相应票据,结合原告伤情及就医发生的交通费情况,本院酌定500元。6、鉴定费,原告请求11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扣除自费药、鉴定费后,原告的损失共计78761.4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万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68761.40元。其中医疗费27385.85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该第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因此,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原告41375.55元。自费药6909.45元、鉴定费1100元以及减半收取的诉讼费974元共计8983.45元,由被告汽车美容中心承担。被告张强所垫付的1000元同属车方应当垫付的费用,其与被告汽车美容中心的关系由其内部再行处理,上述费用与被告张强垫付的1000元品迭后,被告汽车美容中心还应赔偿原告7983.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远常41375.5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第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27385.85元;三、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畅享汽车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远常7983.45元;四、驳回原告王远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畅享汽车美容中心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并在上述赔偿款中品迭,被告不再另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