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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齐金龄、边新英等与赵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龄,边新英,赵志强,萧县东方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32号之一原告:齐金龄,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告:边新英,女,193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志强,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萧县东方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山县龙城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县支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259号。原告齐金龄、边新英诉被告赵志强、萧县东方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齐金龄、边新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皖L×××××/皖LH4**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皖L×××××/皖LH4**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