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红敏与何卫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华闽服饰行,王红敏,何卫光,彭定辉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939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华闽服饰行,个体工商户,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金轮时代广场。经营者:吴敏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筏头乡东沈村筏头。原告王红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筏头乡东沈村筏头。被告何卫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汩罗市大路铺社区居委会。被告彭定辉,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汩罗市大路铺社区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敏诉被告何卫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华闽服饰行、王红敏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