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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红敏与何卫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华闽服饰行,王红敏,何卫光,彭定辉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939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华闽服饰行,个体工商户,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金轮时代广场。经营者:吴敏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筏头乡东沈村筏头。原告王红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筏头乡东沈村筏头。被告何卫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汩罗市大路铺社区居委会。被告彭定辉,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汩罗市大路铺社区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敏诉被告何卫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华闽服饰行、王红敏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