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兆坤与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兆坤,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25号原告:江兆坤,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兆坤与被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兆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兆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兆坤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哲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