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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邱润强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邱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立南,均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润强,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邱润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润强偿还借款本金68261.15元及利息、滞纳金,受理费2388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粤AXXX**的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婧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