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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拓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临沂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24号原告:拓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669)。法定代表人:袁雷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张庄镇大桥村。法定代表人:王洪荣,总经理。原告拓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拓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鲜(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