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征与李晓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李晓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773号原告王征,男,1989年8月23日生。被告李晓奎,男,约20多岁。本院受理原告王征与被告李晓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征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