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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征与李晓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李晓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773号原告王征,男,1989年8月23日生。被告李晓奎,男,约20多岁。本院受理原告王征与被告李晓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征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