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来添与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添,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625行初67号原告郑来添,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东源县黄田街镇。法定代表人何文才,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添诉被告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诉讼中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受理,原告郑来添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来添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来添负担。审判长 谢党恩审判员 蓝 平审判员 刘新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丘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