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学付与齐玉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付,齐玉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20号原告:王学付,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齐玉其,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王学付与齐玉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学付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付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王学付负担。审 判 长 赵怀德���民陪审员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