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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学付与齐玉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付,齐玉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20号原告:王学付,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齐玉其,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王学付与齐玉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学付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付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王学付负担。审 判 长  赵怀德���民陪审员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