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丽、侯航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丽,侯航行,高艳美,侯永芹,侯发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2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刘丽,女,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所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侯航行,女,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高艳美,女,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侯永芹,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侯发才,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丽、侯航行、高艳美、侯永芹、侯发才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炳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