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正军与被执行人XX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军,XX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正军,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XX雄,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周正军与被执行人XX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苍溪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雄应在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24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XX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周正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XX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其银行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额履行本案。其名下有车牌号陕AX80**北京现代牌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暂不能处置。综上,被执行人XX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XX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雄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