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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万梅与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梅,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33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3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梅,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倪爱琴。申请执行人李万梅与被申请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宝山公证处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沪宝证执行字第22号执行证书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薪资91,510.95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产生的法定孳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执行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执行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的理由并无不当,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万梅与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2017)沪宝证执行字第22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