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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荣珍、王应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珍,王应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荣珍,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应权,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荣珍与被执行人王应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60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查封被执行人王应权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国际花园×幢1×2室房产一处,但该房产分别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及丰源典当,抵押额度已超出该房产现有的市场价值,故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暂不处置该房产;3、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俊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