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执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贺宝宁申请执行樊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宝宁,樊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宝宁,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董占德,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樊建伟,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延仲裁字第2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宝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樊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建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樊建伟自愿将其购买的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山水龙庭小区的8套商品房以每平米2400元,作价2066928元,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到期及未到期共计212万元借款。对于抵偿后不足部分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申请23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予以确认。该案件在履行期间,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延仲裁字274号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高明照代理审判员 樊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兴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