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耿某、赵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赵某甲,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赵某丙,男,1961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履行完毕本院(2016)皖07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