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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启权与册亨县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权,册亨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662号原告:陈启权,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委托代理人:张伟,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册亨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册亨县者楼街道办河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215430083L。法定代表人:罗光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顺洪,贵州贵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启权与被告册亨县自来水公司���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启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启权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启权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启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廷  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