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闫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闫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471号原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036502XA,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门西。法定代表人:高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特别授权),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晓霞,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闫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