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祥钰与周慧、周文飞、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祥钰,周慧,周文飞,杨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祥钰,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慧,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文飞,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琳,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祥钰与被执行人周慧、周文飞、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辉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