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林加荣、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勇,林加荣,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58号申请人:刘勇被申请人:林加荣被申请人:李红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金额107000元,并提供房产做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林加荣、李红所有的李红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