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志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志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38号原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志亮(曾用名钟志红),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志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志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志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志亮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志亮撤回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瑜 搜索“”